退休教师提出质疑
“汉版”物业管理条例增加条款回应
小区业主可自行管理物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些条款违反了《物权法》,那么,目前各地(包括武汉市)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地方条例》自然也涉嫌违反《物权法》。”10月30日,75岁高龄的退休物理教师李先生提出质疑。
对于李先生的上述说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一款:“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老李退休15年,研究法律15年,对国内的30部法律研究颇深。他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强制业主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这与《物权法》的根本精神“我的物业,我做主”有冲突。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而“国家版”或“地方版”的物业管理条例,是一种强制性的法规。而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用《物业管理条例》,相当于把民事行为强制化,又与《通则》不符。
他表示,业主可以采用自助或自理的管理模式,而不一定非要外聘物业公司管理。
李先生还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竟然没有解释什么是物业。其实,物业包括国家、集体与私有三种。对于李先生的建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江林表示,此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有明显的进步,从条例的名称显示,应当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但是从内容上看,单独规定的非住宅物业管理的条款相当少(仅有第71条维修基金条款)。目前非住宅尤其是商铺的物业管理乱收费、物业乱作为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在此条例中增设非住宅物业管理专门条款规定。
后记:我一直以为新建小区由物业公司管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老李给我上了一堂课,原来“逆来顺受”的我们一直被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开发商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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