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应赔偿原告邱永松自1999年9月2日起至2000年1月29日止被收容劳动教养期间计149天的赔偿金4,953.61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确定国家赔偿的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必须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前提。违法行使职权是关键。从本案来看,1999年9月2日连城县公安局以原告邱永松寻衅滋事为由进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原告邱永松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作出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原告邱永松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可见原告邱永松系因寻衅滋事而被处从劳动教养的。但这一处罚是否正确?所谓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进行破坏骚扰。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1999年9月2日下午4点50分左右,原告邱永松在公共场所因酒醉闹事,辱骂执勤交警,造成公共交通堵塞。后被“110”带到连城县公安局刑侦队后,虽有随意殴打民警且损毁了一些公共财物的行为,但系事出有因,原告邱永松对酒醉时的冲动行为也应负一定的治安管理责任,不应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国家劳动教养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不够或者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高最重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条件是对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1)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轻微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但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而应当给予劳动教养的。本案原告邱永松在酒醒后即有悔改之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可见原告邱永松的行为不属于屡教不改,违反的是治安管理条例,应该受到的是治安处罚。由此可见,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是错误的,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复决(2000)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定是正确的。
- 上一篇:郑传振申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
- 下一篇:他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合理吗?
相关文章
- ·邱永松诉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 ·许军营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 ·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门安良诉焦虹劳
- ·左昌炽不服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
- ·许军营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鉴定委
-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
- ·邵秀兰诉焦作市解放区建设委员会行政侵权赔偿
- ·赵智春等诉漯河市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侵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
-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
- ·劳动教养法律性质争论及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民委员会诉龙岩市人
- ·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行政复议案复议例
- ·申请撤销劳动教养决定行政复议案例
- ·不服劳动教养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 ·村民委员会可能因哪些管理行为成为行政案件被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