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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永松诉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劳动教养是由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因违法劳动教养引起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调整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该条的规定,第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无法恢复原状和返还其已经失去的那部分自由,只能支付赔偿金。第二,赔偿金不以各人每天可能得到的收益进行赔偿,而是以适用于所有受害者的同一标准,因为这种方法是一种体现人人平等精神的赔偿,同时也简便易行。第三,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发表的统计数据为准,之所以以上年度的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是因为本年度的工资水平一般到次年才能算出来,不利于及时赔偿,而上年度按一般情况与本年度最为接近。第四,对于全国范围内的赔偿采取统一的标准,不因地区工资差异或等级工资差异而有不同。第五,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可见本案的赔偿标准应按1999年度国家统计局发表的统计数据为准对原告进行赔偿。因复议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是在2000年1月11日作出的撤销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原告邱永松的劳动教养决定。据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应赔偿原告邱永松自1999年9月2日起至2000年1月29日止被收容劳动教养期间计149天的赔偿金4953.61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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