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专家认定《》是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由于“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老百姓往往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知情人士透露,曾被讥讽为“不赔法”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将会在近期的一次大修改中提高并扩大赔偿范围。(南方网10月14日)
“实施最差的法律”的原因之一是公民被堵在法律的门外,只能旁观而不能对法律的建设有效参与进去。公民在立法过程中主体地位的缺失,造成了这种法律和公民生活节奏以及内容的脱节,甚至是反生活的。即使人大等立法机构代表公民立法,它的形式只是尊重了公民的法律地位,而这其中缺乏政治意义上的民意。像《国家赔偿法》此类执行“最差”的法律,一是公民主体的缺失,二是国家主体的“霸权主义”。如此,让这部法律只是在国家生活和公民生活中走走过场,很多程度上是对公民一种廉价的恩赐。
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点是提高并扩大赔偿范围,这样只能说是从数量上推广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效果,而并非从法律的质量上下功夫。就像三鹿事件的赔偿难以形成规模,并且无法落到实处的根源,就是《国家赔偿法》中国家的话语霸权让民众的诉讼渠道被堵塞了。“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的实质就是民意在这部法律中没有含量,甚至微量元素都不是。
法律的修改不只是行政上和法律上专家和官员必须要参与解决的紧迫事情,而必须是民意表达的最好时机,民意彰显的最佳场合。由此,此次修改必须要考虑公民参与的精神,法律的修改、制定、执行,要从国家至上的姿态向公民至上的方向前进。可以说,法律不单单体现的是这个国家的正义和良心,也是公民精神的集中体现,如果一部法律成为“实施最差的法律”,那么,这个国家的公民和国家威望也是最差的。
此次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重点已不是突出其历史意义,而是让公民能够获得货真价实的赔偿。以我国现在的财政能力,对于大型的国民赔偿是能够负担的,并且《国家赔偿法》是以国家的姿态向公民认错,这就不存在国家大主体敬畏公民小主体的观念的转变。对于落实赔偿,则更多需要的是对过于“行政化”的规定和手段的清除,而这时候恰恰缺少的是公民主体的声音。一部法律的实施,从现实上来说是对共识和公民的维护,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国家赔偿法》反倒是阻碍了公民社会的进步和公民精神的增长。
国家赔偿和行政问责一样都是一种政治理性。而国家赔偿针对的主体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它是直接的国家和公民之间纠纷的交锋、交流的一个通道和载体。如果没有此意义上的国家赔偿,那国家对国民的承诺也就是一纸空言。在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期待能够有公民的良好建设和参与,让这部法律在执行的效果上充分体现国家的意志和公民的精神,不能再充当作为一种廉价的恩赐了。
相关文章
- ·《国家赔偿法》:违法乱纪不能作为归责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
- ·为什么“口惠而实不至”?——也谈国家赔偿法
-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国家赔偿法
- ·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练习题赔偿请求人
- ·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练习题赔偿请求人
- ·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人权
- ·国家赔偿法对违法罚款等强制措施赔偿规定
- ·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损坏、拍卖的赔偿规定
-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
- ·国家赔偿法案例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代价有多大—— 汪庆案评
- ·《国家赔偿法》司法实践中程序交叉应予以注意
- ·最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 ·最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 ·对《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 ·国家赔偿法真的规定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吗
-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