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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国家赔偿法
www.110.com 2010-07-23 16:03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的年均分值为5分左右,题型则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其选择题干扰项的设计颇具特色,并呈规律性,大都侧重于各赔偿程序的差异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区别,以及不同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等。本法的试题难度应属中间偏高,对考生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法条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考试内容及角度较集中于以下几部分:

  1毙姓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

  2毙淌屡獬サ姆段А⒊绦蚣耙逦窕关确定;

  3彼痉ㄅ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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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的重点内容几乎覆盖了整部法典。《国家赔偿法》共6章35条,从法条数量上看,在司法考试法律、法规中是一小法,但其法条可考性极强,除去首尾两条外,其余33个条文均可能作为考点。

  除法典外,有关国家赔偿的3个司法解释文件也是司法考试的常考内容。这3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高法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对于前两个司法解释文件,万万不可忽视。お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1条。

  「意思分解」

  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无过错原则,本法第2条采用了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原则,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依上述两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鼻秩ㄐ形主体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共规定了三类主体(第2、7条):

  (1)国家机关。此处仅指三类国家机关:①国家行政机关;②国家审判机关;③国家检察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鼻秩ㄐ形要件

  这一要件包含了两项内容:

  (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2)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此处的违法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违反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如警察拖走违例停放车辆过程中将被拖的车辆损坏,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造成被检查物品的损坏,都构成了职务侵权行为。

  3彼鸷结果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必须现实地、确定地给他人造成了利益损害。

  4币蚬关系要件

  即可引起国家赔偿的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

  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国家才承担责任。

  「不要混淆」

  第14、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机关承担了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采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但国家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时只能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第14条)或向故意违法的工作人员(第24条)行使追偿权。

  特别注意第14条第1款被追偿人还包括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第24条第1款的第(一)、(二)项规定的几种情形。法律教育网 //www.chinalawedu.com

  第二章 行政赔偿

  「重点法条」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高法规定》第6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法条是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为司法考试重点,应熟练掌握第3条、第4条所列的9种情形,特别注意:

  1钡3条第(一)项的“拘留”仅指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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