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矛盾化解手段欠缺
人民法院掌握的社会资源极为有限,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国家赔偿争议,解决化解矛盾的主动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欠缺。过去,常是法院以一家之力来做工作,或者只是赔偿案件办理法院一家用力,以求解决和化解矛盾,工作非常难做,效果不好。一段时间,法院裁决终局性受到社会的质疑,部分群众对法院有效解决纠纷的功能不抱有信心,信访、申诉频繁发生,给法院施加了很大压力。国家赔偿争议无法得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突出,人民法院深陷缠诉、缠访中,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三、多措并举化解赔偿争议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工作,以社会和谐、赔偿争议化解为工作目标,多措并举,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取得了实效。
(一)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将案件质量看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坚持抓审判工作不动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以及法院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了审判质效。《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全面展开,有效地促进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法的促进作用和效果更加明显。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加大,人民法院将压力变动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案件质量大大提高,夯实了工作基础,从源头上减少了产生国家赔偿争议的条件。
(二)更加重视调解协调工作
近年来,人民法院更加注重调解工作,注重矛盾化解。人民法院正积极推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整体联动的“大调解”体系,坚持“依靠党委、司法主导、职能互补”的工作原则,通过依靠党政统揽协调,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主导、各部门职能互补的优势作用,有效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形成了多层面、多渠道、多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司法赔偿审判工作也主动融入法院工作大局,突出自身特点,积极参与构建“大调解”体系,大力开展国家赔偿工作的调解协调工作。如有的法院就制定了加强国家赔偿调解协调工作的意见,不断增强国家赔偿工作调解协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做好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确认的立案、审理和裁定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调解、协调工作,搞好法内救济和法外安抚,做好善后工作,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联系、配合,力求矛盾化解。确立了调解协调工作在国家赔偿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少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案件以调解结案,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缓解了社会矛盾,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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