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法院说,我们什么时候去领取那54万元都行。”陆鸿飞说,法院得知了执行错误后,愿意作出赔偿,态度也非常好。
850余万元索赔 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中院的裁定书后,陆鸿飞的妻子和子女立即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索赔请求,请求法院赔偿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及利息260.8万余元;赔偿租金及租金利息117.5万余元;赔偿两个女儿的精神损失费、身心伤害损失费、名誉损失费219万元;赔偿陆建军的精神损失费、身心伤害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医疗生活护理费253.7万余元。赔偿金额总计为851.1万余元。
“只是房屋,现在都价值1000多万元。”陆鸿飞坚持认为,因为法院当初的错误执行,才出现了儿子精神分裂的情况。因此自然要向法院提出索赔请求。然而,陆鸿飞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只愿意以90万元的拍卖价格对其进行赔偿。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今年2月18日作出的《裁定书》认为,宜良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案外人享有共有份额财产的事实,已被法院生效的《裁定书》所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对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陆鸿飞的3名子女依法有权请求赔偿;同时,宜良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错误执行了案外人财产,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
昆明市中院的《裁定书》认为,那幢拥有5名业主的房屋,拍卖价款为90万元,陆鸿飞的3名儿女应该享有3/5的份额,因此应该赔偿3个人共54万元;而陆鸿飞的妻子在其中所占的一份,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予赔偿。另外,对于房屋损失利息、房屋租金及租金利息、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身心伤害损失等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且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我们肯定会不断地上诉,即使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要为自己讨回公道!”目前,陆鸿飞及亲属还没有到宜良县法院领取那54万元赔偿金。陆鸿飞说,他们已经聘请了律师,准备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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