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的惠治学,3年前被当地公安局挂着“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游街示众,并关押14天。冤情昭雪后,他以各项损失申请国家赔偿共计21万余元,却仅获赔893元。惠治学无奈地说:“如此低的赔偿,难以抚慰我的精神创伤。”不谙熟的当地群众甚至认为,获赔不足千元,很可能又是一起官官相护违法之举。(10月18日《法制日报》)
据法律专家解析,惠治学获得的赔偿如此之微薄,丝毫也不违犯现行法律的规定——原来,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就是说,惠治学被游街示众并被关押14天,他所获得的赔偿,只能是“补发”他14天“工资”而已。
这样的赔偿标准,显然不足以弥补惠治学等“冤案苦主”们所遭受的屈辱和损害。事实上,除了存在“赔偿标准偏低”等弊端外,国家赔偿法中“精神赔偿”的缺位更是广受诟病。我国的民事诉讼已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而与民事侵权相比,国家侵权造成损害的后果无疑更为严重,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也比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要大得多。早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前,就有人提出过精神赔偿的问题,但最终却仍没有将其纳入法律规定之中,主要原因一是有人认为,公民要求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满足;二是精神方面的金钱性赔偿无法规定标准;三是担心国家财政支出困难。因此,国家赔偿法中唯一可以被看作对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就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类的空泛规定。
从“佘祥林杀妻冤案”到“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再到法学界所熟知的黑龙江史延生“举家被抓案”等,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一再面临“法”与“情”之间的尴尬。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修改国家赔偿法理所应当体现出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当然,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可能不会一蹴而就。但为了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到实处,为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国家赔偿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适当提高赔偿标准,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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