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3)
www.110.com 2010-07-21 10:49
凡需要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查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受理。
控告申诉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复查、调查终结后,应当写出复查、调查报告,报送本院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错案,由本院检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确认。
经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错案,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确认。
第二十二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人民检察院依照检察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调查、追究下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追究错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追究错案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被追究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申诉。
复议、复查后发现对检察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章 错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追究错案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检察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依据《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审核人、决定人或者复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依据《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因办理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检察官错案责任的追究,纳入检察官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对检察官惩戒和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或者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错案责任人员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错案确认并追究责任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参见赔偿第15、16条)
相关文章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 ·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
-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现状
-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权力
- ·【取保候审期限】人民检察院解除和撤销监视居
-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
-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问
- ·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若干
-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
- ·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效的刑事裁判无权抗诉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