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补偿(5)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在商业拆迁中,开发商如果勘选好了一块土地,通过平等协商的、自由买卖的方式取得土地及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规划、土地、建设审批。通过收购取得土地所有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是土地收购人(通常是开发商)和房屋出让人(通常是被拆迁人),其土地及房屋的价款(而不是补偿费)由双方协商、自由处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买强卖。而规划、土地、建设审批分别形成三个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其主体是有关行政许可主体与许可申请人之间的行政法关系。
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城市旧城改造)征用土地,进行房屋拆迁属于行政征用行为,其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通常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政府有责任安置被拆迁人并进行房屋及土地的合理补偿,而房屋所有人没有选择地应当将房屋出让给政府。政府取得了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后,基于公益的目的进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开发利用,在开发建设中,通常由开发商通过招标程序,支付土地价款,取得土地开发建设许可权。这里发生的是行政契约(行政合同)关系和行政许可关系,其主体是政府和开发商。
在现实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过程中,常常有土地征用与土地开发建设两个过程连为一体的情形,表现为开发商充任了实际拆迁人和补偿人,行政补偿费用直接由开发商支付,似乎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了直接的某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表面的假象改变不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的行政法关系的固有属性。开发商或者所谓的“拆迁人”在行政拆迁关系中充任的角色是代理人或者是第三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拆迁房屋与土地及房屋所有人之间产生行政征用法律关系,政府将所征用的土地通过招标许可等方式,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开发商之间产生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和行政合同法律关系。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超过土地征用补偿金的增值部分,作为国库收入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足以支付土地征用补偿金的(政府有可能将所征用土地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国库予以补足或者全额补偿。
我们应当透过现想看本质,厘清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确认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适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和补偿规则,寻求不同的法定程序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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