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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单独提起赔偿诉讼(2)
www.110.com 2010-07-21 10:52

  赔偿请求人能否要求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是《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的三种基本形式,其中“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所谓“支付赔偿金”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支付货币方式赔偿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给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支付赔偿金方式具有广泛应用性,几乎对各类行政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 :对于侵害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采用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财产损失的范围只能以直接损失为限,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现有财产或利益的减少,也就是已经发生的可以确定的财产损失

  除此之外,实践之中,有些赔偿请求人还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给予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是否须承担举证责任

  与一般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不同,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作为原告一方的赔偿请求人对自己的主张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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