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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4)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三、原告的请求理由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在同一民商事海事纠纷中,有时当事人据以主张其诉讼请求的理由可能是复数的,如果这些复数的请求理由都能成立,即构成请求权竞合,比较常见的是违约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理由或诉因,要求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在一审过程中曾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选择其诉因,明确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即“请求权基础”。因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并不一致,所以,当事人选择诉因支持其请求,对法院审理案件事实的范围和程度、审查与当事人请求有相关性的证据、以致最终进行裁判有一定的影响。但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请求理由时,不应限于当事人在形式上所提出的主张,而应综合分析其实质性的理由,以确定其真实的请求。本案中,因为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主张请求时提出以《海商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为依据,所以尽管从形式上看原告明示选择了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支持其诉讼请求,而事实上其理由仍是《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运合同关系,其中承运人博联公司所负的是合同责任,实际承运人达飞公司虽不是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其应承担的则是海上货运合同履行范围内的法定责任。二审法院对此持有相同观点。据此,一、二审法院都根据当事人实质性的主张,将本案性质定为海上货运合同纠纷并以此为基础上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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