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付的货物运费能否追回(2)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运费到付的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费的支付方式,除运费预付外,承、托双方还可以在提单上约定运费到付。按照国际海运实践,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即约定运费由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收货人支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托双方和收货人,提单是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据。涉案收货人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付款赎单并以提货,可以证明其已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以明示的方式接受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品种、数量和运费到付等条款,从而成为支付运费的义务主体。故运费到付是收货人支付运费,是运费的一种支付方式。主张运费到付是限定运费的支付时间,即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未经第三人同意,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到付系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是否有效。收货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和收货人付款赎单情况下,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等三方当事人对提单记载的约定事项已达成一致,即由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支付运费。本案中,A公司在海运委托书上要求运费到付,E公司也出具载明运费到付的提单,且涉案货物不是鲜活货,在提单已流转的情况下,收货人已付款赎单和提货,三方已达成由收货人提货时支付运费的一致约定。即使C公司系涉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其关于运费到付为收货人设定义务是无效约定的观点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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