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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贸提货单的法律地位(2)
www.110.com 2010-07-19 09:50



  鉴于上述弊端之存在,笔者认为,应赋予内贸提货单不可抗辩的物权凭 证性质,并把内贸提货单与信用证制度联系起来,规范国内贸易,从而 融合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统一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惯例。同时应看到 内贸提货单与外贸提单又不完全相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 这样定义提单的: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 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并由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我国 《海商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根据这个定义,提单具有以下三个性质: 首先,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它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 运输合同;其次,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第三,提 单是货物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 只要不是记名提单,提单就可以转让,善意受让提单的持有人即可凭提 单向承运人提货。

  鉴于内贸提货单的实际情况,借鉴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内贸提 货单可以表述为:提货单是货物所有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者委托货物 保管人或承运人按照提货单的规定凭提货单无条件交付货物的单据。内 贸提货单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一、内贸提货单是货物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与外贸提单由承运人签 发不同,内贸提货单必须由货物的合法所有人签发,签发内贸提货单, 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内贸提货单上签货物所有人的内贸提货单专用章及 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内贸提货单的签发人或者其委托的保管人或承运 人必须按照内贸提货单的规定凭内贸提货单无条件交付货物。内贸提货 单的持有人享有凭内贸提货单请求提货的权利和向签发人、背书人追索的 权利,内贸提货单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签发人或者与持有人的前手之间 的抗辩事由对抗持有人,持有人明知有该抗辩事由的存在而取得内贸提货 单的除外,内贸提货单的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有人进行抗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 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为内贸提货单具有货物的不可抗辩的物 权凭证的性质,因而在内贸提货单买卖关系中,内贸提货单的交付应视 为内贸提货单所标明的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风险责任也随之转 移。但是,由于内贸提货单买卖交付的地点难以确定,因而一切因内贸 提货单引起的纠纷应当由内贸提货单所载明的提货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行使管辖权,当然,这并不排除诉讼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 择被告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的权利,这也正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 条的规定相吻合。

  由于内贸提货单是货物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因而可以设定质押,质 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 行使内贸提货单权利。

  二、内贸提货单可以依法转让。由于内贸提货单被赋予不可抗辩的物权 凭证性质,内贸提货单的签发人或者其委托的保管人或承运人因此负有 见单发货的义务,任何内贸提货单的持有人均可以凭单提货,这是内贸 提货单可以依法转让的前提条件。内贸提货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方 式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背书转让时,必须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 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名称,背书必须连续,并且不得附有条件或部分转让。 当然,内贸提货单的签发人或者背书人可以通过在内贸提货单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禁止后手背书转让。

  由于内贸提货单可以依法转让,就必然会产生内贸提货单丧失后的权利 保护问题。内贸提货单丧失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补救措施:⑴向签发人或 者其委托的保管人或承运人挂失;⑵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 告;⑶提起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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