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商法 > 海商法论文 >
论内贸提货单的法律地位(3)
www.110.com 2010-07-19 09:50



  三、内贸提货单应当依法签发、取得和转让。内贸提货单的签发、取得 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内贸提货单的签发人必须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不得弄虚作假,或 与仓储单位或运输单位恶意串通,签发不能提货的内贸提货单。内贸提 货单的取得和受让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 的代价。内贸提货单的取得或受让一般应以合同取得或受让为基本要求。

  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由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 公众的法律意识、信用观念还较薄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商业欺诈行为屡屡发生,这又直接导致商业信誉不高,履约率降低。为 提高履约率,有效防止商业欺诈,我们完全可以将国际贸易中的跟单信 用证制度移植到国内贸易中来。再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买 卖不可能局限于当地交易,跨地区乃至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一手交钱一 手交货这种当面付款交货作成交易的方式已难以实现,因而引进国际贸 易中的跟单信用证制度,变货物买卖为单证买卖,并由银行进行资金融 通,从而达到便利贸易和提高商业信誉的目的,这是非常必要的,也已 被国际贸易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其具体的程序是:在买卖双方谈妥贸 易后,由买方申请其开户银行向卖方开户银行签发信用证,规定在各项 单证齐备的情况下,可以凭证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 开具内贸提货单并将内贸提货单连同发票、质量保证书等所有单证提交 给其开户银行后取得货款,其开户银行然后将全套单证寄到买方开户银 行,由买方付款买取各项单证凭以提货。

  虽然内贸提货单属于广义的票据范畴,而且具有与汇票、支票、本票这 些票据相类似的法律特征,但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惯例,并不将提单纳 入票据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已颁行的《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也只是汇票、 支票和本票这三种,因而关于内贸提货单的规定可以在将来颁行的《合 同法》中予以明确,法律应明确规定内贸提货单的性质及内贸提货单的 签发、转让、提货、追索等具体的要求。内贸提货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签发日期;无条件交付货物的承诺或委托;签发人及其签章、收货人、 保管人或承运人及其地址;货物名称、标志、包装、规格、型号、质量 标准、重量或体积或件数等;仓储费或运费及出库费用的承担等;提货 的时间和地点。在《合同法》颁行前,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 的形式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