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管理层持股(3)
www.110.com 2010-07-17 15:34
(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3、禁止控股
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
4、程序回避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5、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
6、持股方式限制
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7、增持限制
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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