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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工商业中合伙制的类型
www.110.com 2010-07-17 15:34

  :“学生不才,仗赖列位余光,在我恩主西门大官人做伙计,三七分钱,掌巨万之财,督数处之铺,甚蒙敬重……”⑥此处虽是吹嘘之词,但能说明以上的问题及反映这种形式的合伙关系在当时已比较普遍,其利润分配比例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中比较固定化则是完全可以的。与前引诸例不同的是,此两例中的伙计和资本家之间是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如韩道国称西门庆为“恩主”,故而资本家对合伙本身的经营仍然拥有最终决定权,尤其是这两例中的西门庆。如果伙计与资本家本来没有什么人身关系,资本家对经营本身干涉就不多了,也就是说,只有单纯的出资了。上述贩运贸易中的数例合伙是这样,在坐贾的开铺经营中亦是如此。《醋葫芦》载:某城市有开锻铺的都直,家产达一千多两,后来都直去世,绢铺无人管理,却是其女婿成 “寻了后街绸绢行中一个旧友,仍旧开张缎铺。这友人姓周名智,表字君达,年纪与成 仿佛,不相上下,做人性格温和,公平交易,店面上一发来得,……兼之出入银两,半毫不苟,开得十多个年头,颇颇有了利息。”后来合伙日久,成 想分伙经营,他提出分伙的办法说“本钱虽是我多,辛力却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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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李渔《无声戏》第4回。

  ②于慎行《谷山笔尘》卷15,“杂闻”。另《秋泾野乘》亦载。

  ③无名氏《欢喜冤家》第5卷。此事又载(明)张应愈《杜骗新书》卷3“因蛙露出谋娶情”(万历刊本),情节较简单。

  ④ 《萧曹遗笔》卷1“财本类•取财本。”

  ⑤《金瓶梅词话》第58回。

  ⑥ 同上书第33回。

  多,和你除原本以外,均分馀利便是。”当日就盘算了帐目,点起货物,共有万金。两下各自分了明白①。此处负责经营的伙计周智也有一部分资本,因此也带有部分第一种类型合伙的性质。

  分析本段可见:如果把劳动及经营能力参加利润分配而形成的资本权能称为虚拟资本,那么,第二种类型合伙制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在资本与虚拟资本所占份额大致相同,所得利润比例亦相同,表现为利润对半分成,如上述秦世芳例、章丘富室例、潘麟例等;二是实在资本与虚拟资本数量不同,所得利润亦不相同,表现为三七分成、二八分成等,以三七分成最为常见。如西门庆与乔大户合伙开铺例、韩道国所言三七分成例等。不过实在资金与虚拟资本也不是绝对的,拥有虚拟资本的经营者有时也提供一部分的实在资金,如上述成 与周智例中,负责经营的周智也提供了部分银两,只是比成 数量要少一些,最终的结果是对半分成。

  另外,属于贩运商的明代海商,在其经营过程中,除了独资、领本经营外,还存在以上两种形式的合伙制,为方便起见,在此一并叙述,并兼及与海外贸易有关的造船、置货等。如福建海澄沿海居民“富家以财,贫人以躯,输中华之产,驰异域之邦,易其方物,利可十倍。”②这种“富家以财,贫人以躯”的组织方式有些可能是一种领本经营,如顺治年间,郑成功集团“盘踞海上,招集伙商,发本经营,一时遂有五大商之号”,这些商人多由郑成功集团管理财政的人手中领取资本,按一定利率交纳本息,如“顺治拾贰年伍月初叁、肆等日,曾定老就伪国姓管库伍宇含手内领出银伍万两,商贩日本,随经营还讫;又拾壹月拾壹、贰等日又就伍宇含处领出银拾万两,每两每月供利壹分叁厘。拾壹年肆月内,将银及湖丝、缎匹等货搬运下海,折还母利银陆万两。”③这些都是商人领资本家本银贩运,按固定利率交纳利息及偿还本银;有些则是经营者原本就是资本家的仆从、家人等,领主人本外出贩运海货,“包利以偿其主” ④;而随着这种领本关系的发展,它们会逐步向合伙制方向转化,表现在:外表看来它仍然是领本经营,但最终的分配关系却不是按固定的利率归还本息,而是除本分利,即按一定比例分取所赚利润,或共同负担亏损。王在晋于万历三十七年发现了数起走私贩运海货案,其中即有严翠梧与方子定久居定海,纠合浙人薛三阳、李茂亭结伙通番,造船下海,“一船方子定为长,而合本者之为严翠梧也”。而最后处理的结果“若林清、严翠梧诸人以造船遣”。可见,这里可能是严翠梧等人出本造船⑤,而由方子定为船长,领船出海。其利润分配关系如何,史无明言,有可能是如以上所由经营者领船出海,得利归来后,按规定的利率偿还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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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西湖伏雌教主《醋葫芦》第1回。

  ②《海澄县志》卷15·风土·引明旧志(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P.135)。

  ③《明清史料》丁编第三本“五大商曾定老私通郑成功残揭帖。”

  ④《越镌》卷21《通番》。

  ⑤林清属于另一起事件中的船商。

  的领本(或委托)经营;也完全可能是得利归来之后按一定的比例分取利润的合伙关系。还有一起是福建清人林清与长乐船户王厚“商造钓槽大船,倩郑松、王一为把舵,郑七、林成等为水手,金士山、黄承灿为银匠,李明,习海道者也,为之向导;陈华,谙倭语者也,为之通事。于是招来各贩,满载登舟,有买纱绸缎布匹者,有买白糖、磁器果品者……”贩运结束,“林清、王厚抽取商银,除舵工、水手公用外,清与厚共得银二百七十九两有奇,所得倭银即令银匠在船倾销,计各商觅利,多至数倍……”①这里属船商(林清、王厚)亲自出海的类型,它包含有三个层次的合伙关系:第一层,林清、王厚合伙造船,此是上节所叙第一种类型的合伙,即如顾炎武所言“商船则土著民醵钱造船,装土产,径望东西洋而去……”②第二层,船商与其他商贩之间合伙,船商按一定比例抽分各商所得利银。其比例大小当如崇祯十二年六月登州府捕盗林奎所言:“凡商人货物出海,言定卖后,除本商七分,船三分利” ③,也就是说,这些商贩与陆上贩商通过一般江河水系时,租船装载是不同的,他们与船商之间具有了一种团体关系,其所带货物与属船商所有的船的价值的一部分,构成了资本的合伙关系。是属于前述第一种形式的、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合伙关系。第三层,船商(林清、王厚)与舵工、水手(郑松、王一、郑七等)之间合伙,他们共同分割由“各贩”那里抽分的商银,虽然二者之间分割的比例如何,尚不清楚,但这是一种资本与劳动合作的第二种类型的合伙则是可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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