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直接受偿规则”容易对债的相对性理论造成的冲击较大。
代位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的产物。根据大陆法系的立法逻辑,债法应受相对性规则制约。由此决定债的效力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中产生,即只有特定的债权人才享有请求权和受领权。但债法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相对性规则作了相应的修正,使债权具有对外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扩张至第三人。但这种扩张并不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否定,只是对其进行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债权的保全手段而非实现债权的手段。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直接受偿规则”的规定,使得债权人代位权成为债的实现手段,改变了代位权的设立初衷,显然对债的相对性理论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注释:
1、张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法律研究》,载于《法学》2002年、第10期。
2、张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法律研究》,载于《法学》2002年、第10期。
3、王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问题解释(一)的若干理解》,载于《判解研究》2000年第1期。
4、王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问题解释(一)的若干理解》,载于《判解研究》2000年第1期。
5、杨年合《债权人代位及其行使》,载于《法学学刊》、2002年第3期。
6、佟强《代位权研究》,载于《民商法学》2002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吴博文,《合同法中表见代理与债的保全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论文;
3、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龙翼飞,《新编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
6、杨立新,《合同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7、刘家琛,《合同法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
8、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湾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
9、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
(作者单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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