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后到法院起诉,利用法院的一纸判决骗走近1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海淀检察院将郭某等3人公诉后,海淀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3人缓刑。
据多名业内人士称,对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在本市尚属首例,此案具有极大的判例效应。
核心案情
伪造合同利用法院骗钱
2001年,郭某、赵某和郭某某成立了北京索福奈特软件公司。郭某、赵某与郭某某发生矛盾后,郭某将公司的10万余元货款转存其他账户。
郭某某发觉后起诉到法院。2006年7月,一中院终审判决郭某和赵某应将货款退回公司。
郭某和赵某将钱交给执行法官后,在2006年12月,两人决定制造虚假诉讼,利用法院将钱骗回来。
赵某找到亲戚、北京视觉工坊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赵某和徐某等人一起伪造了一份合同,内容为:2005年4月25日,视觉工坊公司委托索福奈特公司开发软件,预付10万元。
郭某称,签完“合同”,他通过索福奈特公司的法律顾问,为视觉工坊公司联系了一位律师,由这位律师“帮忙”起诉索福奈特公司。
起诉状中称,索福奈特公司收取定金后未履行义务,现要求其将定金返还。2007年1月,海淀法院判决索福奈特公司应退还定金。之后,视觉工坊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5月,该公司将留在法院执行庭的近10万元取走,徐某将钱交给赵某。
郭某某得知后表示质疑,索福奈特公司2004年就没有业务了,不可能在几年后和其他公司签合同。经鉴定,证实合同上盖的索福奈特公司的公章系伪造。
2007年7月至9月,民警先后将郭某、赵某和徐某抓获。
法院审理
被告人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庭上,郭某称他作案之前曾经问过自己的法律顾问这样是否犯法,对方告诉他不算犯法。
法律顾问称,因为根据以前的司法实践,这种行为是不会按照犯罪处理的。而郭某、赵某的辩护律师均认为,二人的行为仅构成妨害作证罪。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郭某、赵某利用担任公司职务便利,伙同徐某故意制造虚假诉讼,将本单位钱财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虽然被告人实施了伪造证据利用司法程序将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合法化的行为,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因其手段与目的均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理论通说,上述行为之间构成牵连关系,应从重处罚,故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鉴于赃款已全部退赔,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本案适用缓刑。
检方说法
检察官:虚假诉讼大量出现与法律欠缺有关
据悉,2009年,包括上述案件在内,海淀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在受理案件中,共发现虚假诉讼近10件。
检察官认为,虚假诉讼大量出现,与法律欠缺有关。同时,法院对当事人主体审查不到位、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审查不到位、对调解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不到位,也是出现侵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的原因。
检察官呼吁,应在刑法中增设专门的“虚假诉讼罪”,并建立司法机关案件信息沟通移送机制,加强对生效判决的公示。
检察官还表示,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审判人员、律师等,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职业违规责任。
具体获刑
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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