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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车主不满税率转嫁状告经销商
www.110.com 2010-07-21 17:34

        2008年8月,受国际油价持续走高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9月1日起对乘用车的税率进行调整,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原先的20%上调至40%。然而很多在新政实施前购买大排量汽车的消费者在提车时却被商要求补交购车款,否则就不能将车提走。两消费者认为销售商此举有违合同法,有巧取豪夺之嫌。

  按合约去提车 被强加几十万税款

  2008年6月,消费者赵先生和张先生与北京的一家汽车销售厂商签订了两辆保时捷卡宴型轿车的《销售合同》,且每人预付了20万元。11月,两人收到了《提车通知函》,随信而来的还有一份《情况说明书》。销售商称,由于国家汽车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原车价格也应做相应调整。两辆车因为车型不同,各相应提高了30万-40万元不等的价款。

  对于销售商因汽车消费税调整而增加的费用让自己承担,赵先生和张先生觉得很不公平,于是拿着那份附带条件的《提车通知函》找到汽车销售商。但销售商的态度非常明确,因为税率变化而增加的合同价款必须由买车人负担,不按新价付款就休想提车。

  原来定好的价格怎么说变就变?经销商的市场风险怎么能让买车人承担?为了尽早将车领回来,赵先生和张先生委托律师向汽车经销商送达了《律师函》,告知经销商必须在2009年1月20日前按照原《销售合同》的价格和条件向他们交付保时捷卡宴车型,并向两名购车人支付因延期交车而产生的金。遭到经销商拒绝后,二人决定起诉经销商。

  无独有偶,浙江一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国家汽车消费税调整而引发的诉讼。2008年6月3日,浙江的一家物资有限公司向金丰丰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兰德酷路泽(俗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一辆,该车售价为83.5万元,排量为4.7升,交货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前,双方还特意签订了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而就在交货时,因消费税的调整,销售商将车价由原来的83.5万元调升至105万元。

  遭遇税政变动 经销商不愿担风险

  物资公司无法接受该价格,一纸诉状告到法院。销售商在法庭上辩称,汽车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虽是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就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但最终承担者是消费特定商品的消费者。国家上调大排量汽车的消费税是一种国家行为,其旨在进一步调整消费结构。如果将该调整差价不合理地施加于汽车经销商,不仅有悖于消费税课税意图,也不符合国家调整高档汽车消费税的初衷。物资公司要求按原价交付车辆则明显违反诚实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显失公平,因此坚持先调价后交车。

  那么这笔提高的消费税到底该由谁承担呢?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目前我国对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大小设置的三档税率是针对厂家征收。

  合同考虑不周 准车主可依约起诉

  “之所以在提车时产生追加税款的情况,主要是消费者买的不是现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税法专业律师王朝晖告诉记者。王朝晖说,由于大排量汽车很多都是高端车,在销售时都是由消费者先订下车,然后生产商再按订单进行生产,会产生一定的差。

  消费者虽然是在消费税调整前买的车,但生产商在生产时可能已在税率调整之后。这时对于生产好的新车国家会按照新的税率对生产商征收税款,如此时消费者再按原价将车提走生产商就会产生亏损,为了确保利润,生产商通常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王朝晖提醒消费者,如遇到类似情况可依据合同要求汽车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按照原来的价款交付车辆。因为税率的调整并非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须依据合同履行,如果觉得委屈,也只能怪当初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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