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一名村民从某货运公司购买一辆货车,还没来得及过户就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伤赔偿了26万余元。该村民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为由拒赔。
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今天下午,李模坚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5年9月23日,福建福日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与李模坚签订闽A-02670货车转让协议,并将保险单据转给后者。李模坚向车管部门申请过户期间的10月8日,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路边行人林翠雪碾伤。李模坚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4411.93元。货车在人保财险福州公司投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11月2日至2005年11月1日。李模坚要求人保财险福州公司支付保险金,该公司于2008年7月1日书面答复拒赔。李模坚遂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
在庭审中,人保财险福州公司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32条规定,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模坚认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合同,其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条款完全由保险人一方事先制定,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条款。在2006年国家实施交强险之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投保人只能全部接受和同意,保险人也不能随意合同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告并没有在保险单上提示或约定保险车辆转让什么时间内要到被告处办理变更手续以及不办理的后果。当初,原告向车管部门申请过户,但没有来得及过户就发生了事故,所以根本不可能去保险公司办理批改。第三者责任险的作用,在于一旦车辆肇事损害第三者利益时,责任人可以将自己的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投保人交了8773元保费,被告以手续上的小瑕疵拒赔,与合同法、保险法规定的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
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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