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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并擅自转租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www.110.com 2010-08-06 18:04

 案情 武汉市某学校与武汉市某家电门市部王某就学校的6间临街房屋达成协议。
        协议规定:学校将自有房屋6间租给王某开家电门市部,租赁为12年;每月由承租人王某向校方交纳租金600元,必须在每月27日至29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校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时,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损坏房屋设备、建筑;此出租房屋只许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1200元。协议履行了一年后,因王某在市内黄金地段租到房屋,遂私下将学校的6间房屋转租给李某。李某每月向王某交纳租金900元,王某从中渔利。后来学校察觉此事,便找王某进行交涉,要王某与新承租人李某的协议。但王某以不少付给学校租金为由,置之不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200元。

        审判 法院判决:解除学校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王某向学校支付1200元违约金。

        点评本案中,学校将6间临街房屋出租给王某做家电生意,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本案承租人王某未经出租人校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某使用,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根据这一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可因一定的将承租的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这个条件就是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因租赁而转移给承租人,仍属于出租人。所以,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承租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时,应当征求出租人的意见。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则承租人不得转租,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因找到处在黄金地段的房屋,不再需要租赁校方的房屋,他可以依法律规定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协议,但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更不得谋取更高租金。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上述规定均表明,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出租人有权收回出租房屋。故本案中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对于王某的违约行为,应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如果要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建议广大租户,在租赁期限未到,由于自身原因致使无法履行合同时不要擅自将房屋转租、更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应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或经过出租人允许之后转租房屋,以免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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