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2)
www.110.com 2010-07-08 10:23
诉讼过程中,恒台公司要求圣方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0元,法院以其未提起反诉为由不予支持。本文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正如上文所述,恒台公司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提起反诉。否则,视为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从程序法学的角度讲,这也符合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法院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提起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则将被告的反诉请求与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否则,法院仅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恒台公司仅主张后履行抗辩权进行反驳,而未就圣方公司的违约行为明确地提起反诉,因此,法院的审理对象就只有圣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恒台公司提出的有关违约金的要求理应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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