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履行义务。质量不明确的,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应按标准履行,在质量标准符合标的前提下,若有等级不明确的,可按中等质量履行。
(3)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向权利履行义务,但都必须给对方以办要的准备时间。
(4)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义务。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购销合同的交货义务在供方所在地,建筑安装合同交付建筑物义务应在建筑物所在地,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在义务人所在地。
(5)履行合同的方式应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合同中无明确规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前应与权利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时,方可履行。
(6)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在购销合同中,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及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三,经济合同的担保
经济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措施。合同担保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所以,经济合同的担保,是一种确保合同履行或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经济合同的担保是通过签订或担保条款表现出来的,其特点是:第一:合同的担保从属于合同,经济合同是合同担保设立的前提,合同担保只对加强合同的效力起作肌不能脱离合同而独立存在。第二,合同的变更可能会引起合同担保的变更,合同得以履行合同的担保也就随之解除。第三,只有提供担保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并不承担应负责任时,才发生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第四,合同担保必须由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经济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定金、保证、抵押和财产留置四种方式。
1.定金
定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后在合同末履行以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特点和作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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