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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撤销权若干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07 20:24


   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之异同
   一般情况下,由于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都属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其法律后果基本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返还财产。在合同被宣布为无效或被撤销以前,如果一方或双方己经将财产交付对方,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将己经取得的财产归还给对方。原物能够返还时,返还原物,原物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
   二是赔偿损失。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放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合同被宣告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同的试以我们前面所讲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的竞合为例如果确实出现了竞合的情形,那么当事人主张撤销还是无效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具体说来,如果当事人主张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话,则债务人以合同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债务人与第三人应互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换言之,法院判决其实是要使双方当事人恢复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况。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第三人之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补偿。但在判决中也应该注意,债权人获得直接补偿的前提是其债权已经到了清偿期,并且债务人不存在其他抗辩事由,否则,不能判决将该财产直接用于清偿债务,否则无异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另外,判决中还应明确债权人获得补偿的财产范围应是什么?是债务人转移的财产的全部,还是第三人支付的对价。我们认为,债权人应在债务人转移或处分的财产的范围内,以其债权额为限获得补偿。因为,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标的就是债务人处分的财产,该财产无论作价多少,都应当返还,当然在债权人主张该合同无效的场合,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不能超过其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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