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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董事会决议(3)
www.110.com 2010-07-07 18:16

 

  可以预言,公司决议效力之争的焦点问题将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召集与表决程序上。由于法官不是商人,无法就公司决议内容的妥当性进行商业判断,但由于法官长于规则解释与违规识别,因此法官对公司决议的程序瑕疵进行司法审查恰好属于法官的业务专长。而程序严谨、程序公正恰恰是我国当前公司治理中最为缺乏的元素。

  有些控股股东有可能认为,既然召集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小股东即便参加股东会,亦不能影响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在实体上并无瑕疵,似乎程序瑕疵并不重要。殊不知,现代公司治理贵在程序民主、程序公正。倘若任由控股股东抛开公司决议的法律程序自由操纵公司决策,则股东会与董事会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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