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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借款合同、担保试题分析(2)
www.110.com 2010-07-07 15:47

  其二,王某、毛某的内部关系。王某、毛某在一般保证中是共同保证关系。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此规定,本案中王某、毛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既为连带责任,王某辩称先执行毛某的财产才可执行自己的财产,就于法无据了。

  (7)分析了上面各个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就呼之欲出了。考生在回答“本案应如何处理”这一类的题目时,应充分注意各种法律关系处理的完整性,并保证彼此不存在冲突。这里要着重分析一点,就是张某对赵某应负何责任?

  《担保法》第49条第l款:“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于张某在与赵某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的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张某当然应退还房屋价款及其利息。但是,该合同无效是张某造成的,依《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张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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