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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www.110.com 2010-07-07 11:11

一 委托代理人的概念

委任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是委托人自己选定的,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他不同于一般的委托代理人,而称为委任代理人。


委托代理不同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是基于授权形成的代理,因此具有其自己的特点: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自行选定;委托代理权由委托人授予;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取得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项权利,对可被委托代为诉讼的人,其范围十分广泛。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 授权委托书与委任代理的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在该国无我国领使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上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前者只代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后者不仅可代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而且可代委托人处分实体权利。


在财产权益案件中,当事人委托有代理人的,可以出席法庭,也可以不出席法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关系人身权益,当事人本人不宜作出授权,代理人无权对其人身权代为处分,这应该成为委托代理中的一项原则。

  三 委托代理人的变更与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一是当事人和代理人与受诉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存在关联,因前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后一个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随前一个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变更。当事人有权变更代理,代理人有权辞却代理。代理人的变更,代理权的解除,当事人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法院,以结束或变更与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否则,仅当事人与受托人的行为不发生诉讼上的效力。


至于在诉讼期间,代理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无人承担诉讼,代理诉讼已无必要;所代理的诉讼终结等原因、委托与受托的法律关系,以及代理人与法院在诉讼上的法律关系,自行结束,代理权亦自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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