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2)
www.110.com 2010-07-07 15:40
在这种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拟受让方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以及实现产权多元化的目的,往往需要转让方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权的书面。如果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权,应在转让公告中进行披露,在同等条件下,首先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如果是经批准协议转让的,就必须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承诺了,否则,转让目的是无法实现的,拟受让方或其法律顾问也会在转让实施前要求转让方提供此承诺的。)
4.转让价款的支付
非国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取决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但国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是有特殊要求的。国有股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5.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由于国有股权转让须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股权评估等工作,而这些工作非转让和受让双方能够控制,如果在履行特定的程序中未能顺利实施,将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时,并非签订就生效,需要附加生效条件,完成了前期的审批、评估各项工作,待取得了各部门的批准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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