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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赚钱也要防范合同风险
www.110.com 2010-07-08 11:02

  日前,以海外务工为幌子骗走农民工261万余元的胡汉一审被判无期,引发社会关注。近年来,我省每年向境外派遣劳务超过2万人次并呈两位数以上增长态势。“打洋工”的四川人越来越多,境外务工劳动争议纠纷渐成诉讼热点。

  5月26日,省高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有意“打洋工”者:选择正规渠道出境务工,防范合同风险。

  诉讼外维权渠道可合理选择

  案情:乐山市沙湾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与四川省对外劳务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公司聘请就业局的男性农民为台湾某渔业公司从事远洋捕捞。不久,当地农民卢某与就业局签订了海外务工合同,登上了台湾某公司设在巴西的渔船,在海上从事捕捞。可“打洋工”的当年,卢某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回国治疗。

  对卢某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上,几方产生争议。因找不到台湾那家渔业公司,卢某将就业局和劳务公司告上法庭,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要求对方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判决:两被告向卢某支付工资、安家费共计3万元。

  提醒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卢某一案中,台湾某渔业公司是事实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卢某没有向该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致其提出的要求得不到完全解决。

  法官建议境外务工人员,可以合理选择诉讼外维权渠道。遇雇主拖欠工资或其他劳资纠纷时,及时向经办相关手续机构反映,或向当地劳工事务部门投诉;在港澳台以外的其他地区务工的,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求助。境外务工过程中,一旦与外资方或境内派出单位发生劳务纠纷,可向国内有关省、市外派劳务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法官称,打官司维权成本相对高,执行兑现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例子并不鲜见。建议首先选择协商解决,可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困难救济;协商不成时,还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让对方将口头写入合同

  案情:中川国际与宜宾县劳动力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务招聘合同,由后者聘请宜宾县真溪乡农民王某为台湾某渔业公司从事渔业捕捞。约定受聘3年,月薪130美元;个人要求提前返回的,赔偿国际往返机票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借支美元20元、人民币200元后,王某赴境外务工。可从事远洋捕捞的第二天,他便出现腰疼。其父向宜宾县劳动力开发公司出具书,同意儿子提前回国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回国后,王某迟迟不退还相关款项,两公司遂将父子俩告上法庭。

  判决:两公司垫付的2781.81美元、200元人民币由王某承担,其父负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打洋工”者签合同时,比较注意工资待遇,而忽视具体的工作地点、内容、时间以及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往往对艰苦程度估计不足。

  法官建议“打洋工”者,在签约、履行中步步谨慎。签合同时,注意看清合同工资、计酬方式及法定福利等条款,并要求对方将口头承诺一并写进合同;发现不合理之处应拒绝签字;一旦签订合同,就应守信用。

  法官强调,海外务工人员维权时,要注意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据;在境外诉讼解决的,应尊重当地行政方面的协调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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