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申请者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设计方案;
(四)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通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确认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 上一篇:城市规划法中的七线
- 下一篇:石陶网-开平市实施《城市规划法》以来成效显著
相关文章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