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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规划法》 新民大街不允许建超高建筑
www.110.com 2010-08-02 14:57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于本月28日就《城乡规划法》的相关问题,专访了省建设厅厅长柳青。

  出台背景:《城市规划法》不利于城乡统筹

  【记者】据了解,我国曾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实施了《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什么国家还要出台《城乡规划法》呢?

  【柳青】从大的方面来讲,《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依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指导城乡规划工作的两部主要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两部法律法规制定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它们的缺陷越来越明显,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举例来说,原《城市规划法》是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接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规解读:新民大街不应建设超高建筑

  【记者】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我省在此前有哪些规划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柳青】《城乡规划法》中包含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性规划等,城市总体规划描述的是整个城市每一地块的功能,从整体考虑城市的功能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显得细致一些,包括对每条街路建筑的特色及限高标准等都有详细规划。而建设性规划那就划分得更细了,包括对每栋建筑的具体建设方案都有详细的规划。比如长春的新民大街,属于历史建筑保护街路,如果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来设计的话,就不应该建设超高的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一旦对城市做出了规划,就不能随意更改,规划后的方案就是法律。

  建卫星城缓解城区交通压力

  【记者】《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对于打造城市圈、建造卫星城、发展中小城市这些工作来说,将起到哪些积极作用?

  【柳青】《城乡规划法》比过去的《城市规划法》覆盖面大了。其中包括在建设上及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统筹,这对城乡统筹及城乡的二元结构都有很大好处。在基础设施统筹方面,原来城市和乡镇各自都有自己的行政区划,城乡各自都有自己的规划,不研究整体协调问题。比如过去省里和市里都有电视塔,本来建一个就可以完全覆盖,这就是一个行政区划造成的问题,如果长春市建设一座比较高的电视塔,完全可以覆盖整个长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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