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我省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主要问题包括生态系统失衡,生物多样性破坏严重,已建自然保护区尚不足以解决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问题等。
6、我省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66处,已形成了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为龙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骨干,省级风景名胜区为基础,市(州) 县级风景名胜区为保证的风景名胜区体系。但是,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开发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违反规划,对资源的保护不够。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游人超容量游览,也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形成冲击。
二、我省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省的自然资源丰富,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开发需求的日益增大,加剧了自然资源无序开发和利用。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的自然资源,真正使我省的自然资源走上良性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我省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合理开发与保护自然资源,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包括:环境、林业、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自然资源保护区等方面共39个。尽管如此,还远远满足不了全省资源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的需要。
(二)立法存在的问题
1、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法律、法规呈法群状态,无法自动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2、地方政府的命令、通知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政府针对某具体问题发布的命令、通知只是政府为执行或履行其相应职责而采取的行政行为,它们只对政府和相应行政机关具有效力,而对普通公众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3、立法体制尚不完善。法规主要由主管部门起草的作法,难以从全局统筹考虑立法轻重缓急,有的立法带有部门利益倾向;立法的预测规划、理论研究、资料信息收集等基础性工作还缺乏统一性和连贯性;各部门协调性不够,水利、环保、林业等各部门自成一体,相互缺乏有效的统一机制。
4、立法质量有待提高,规章制度欠缺。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影响,立法内容比较粗糙,一些基本的立法往往照抄国家有关立法;有的立法突出地方特色不够,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有的法规还存在相互衔接不够、甚至矛盾的情况;各部门规章制度极不完善,保护自然资源的规章不多,针对性不强。
如何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借鉴国际上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立法经验,开拓性地制定出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法规和政策体系是我省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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