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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若干问题的探析(3)
www.110.com 2010-08-02 14:43

  1、法人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一般都认为法人是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笔者也持此观点。因为,对于法人来说,其最重要的请求便是它的经济请求,而由于环境污染导致法人名誉的损失,可以如上所述划归到财产损失上去,故法人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混合原告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由于自然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法人却不可以提出,那么此时的诉讼请求该如何解决。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要分别审理的,不过笔者认为,为了节约诉讼资源,照样可以合并审理,只不过在诉状上单独列出一项所有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选定代表人时,须至少有一人为自然人。

  (三)请求排除危害。

  所谓排除危害,是指消除污染环境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它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民事责任形式。根据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后果的不同,排除危害分别是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⑥由于排除危害种类的多样性,在诉讼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现实中已经产生影响的危害。主要是停止侵权和排除妨碍。这类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话,则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必须尽快执行,可以不要求申请方提供担保而直接执行,以免造成更大的危害。

  2、现实中虽然有些行为还没有直接产生危害,但已经对环境、人体健康及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这时的请求主要是消除危险。此时,受害者同样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碍。妨碍事实是否导致了危害结果并不是该类诉讼的必备条件,只要妨碍事实已对受害人构成实际威胁,受害人即有权提起妨碍诉讼。在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起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为了保证相对方的合法利益和避免因诉讼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

  三、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特别证明规则。

  (一)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实体公正性的考虑(认定环境污染所涉及到的复杂科学技术知识,是一般受害者自身条件所无法具备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上都采用举证倒置原则,我国亦如此。

  (二)因果关系的推定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要困难的多,为了保护环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国家规定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只要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污染事实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损害因果关系成立,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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