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电 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其中企业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决定》在强调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时指出,要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
那么,应该怎样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呢?首先,要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执法监督。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对环境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环保标准要切合实际,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
其次,要完善相关政策。一是价格政策。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产品价格中应体现污染治理的成本,使污染治理成本内部化。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二是税收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治理环境污染等成绩显著的企业,应给予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研究建立环境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财政转移支付要考虑到生态补偿;在环境税实施前,完善排污收费政策,调动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三是投融资机制。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四是引入市场机制。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降低污染治理成本;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第三,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有关企业的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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