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知识 > 环境监督管理 >
无缝隙政府理论在环境监督管理中的运用(5)
www.110.com 2010-07-31 17:24

  其次,整合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法律。这是在法治的要求下进行无缝隙环境监督管理的根本依据。目前我国有关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立法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由于不集中,各种立法之间难免出现重复和矛盾。为了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立法,应当制定一部综合性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法,确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机构组成以及各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和监督的程序等。这是保障环境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二)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

  环境监督管理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理解为管理环境的行为。然而它实际上是人类管理自己作用于环境的行为的一种行为”。[9]在无缝隙环境监督管理活动中,每个公众都是管理当局的顾客。管理当局要检讨并改变传统环境服务的方式、调整行政人员与顾客之间互动的方式,做到重视顾客的抱怨,并及时而妥善地处理、回馈,重视顾客对环境公共产品及服务改善的建议。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10]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中,环境保护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具有重要的作用。

  无缝隙环境监督管理模式建立在对公民环境权利完全确认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传统环境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区域分割、部门分割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合理汲取拉塞尔·M·林登的无缝隙政府理论的精髓,提出改造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阶段性建议。本文强调的是按照环境问题发生和发展的内在规律来重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而如何整合传统体制中跨区域和跨部门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能以及行政资源等问题还需做进一步研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