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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及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尽快作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移交工作,并按各自职责切实搞好我省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旺季,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烟花爆竹移交工作中和“两节”期间的安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58号)中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部门监管职责,并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及工作移交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分别承担如下职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核发和烟花爆竹运输线路确定工作,负责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烟花爆竹的成品的储存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安监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要按上下对口的原则,承担本辖区内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能工作。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尽快完成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调整落实工作,理顺监管体制,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安监部门通报本地区烟花爆竹管理情况,移交有关管理资料。各级安监部门要按调整后的职责要求,积极做好接收工作,尽快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对确因特殊原因,还不能很快移交工作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委办《关于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协调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字〔2004〕33号)要求,做好协调工作,以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移交工作。

  (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自2004年8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4〕27号)下发之日起,各级公安部门不再向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04年8月2日之前,由各级公安部门直接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现有合法生产企业,可依此为据依法申请办理由省安监局统一核发的新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公安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确因特殊原因,且企业设立手续完备、合法的,可依法向省安监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除此之外,原则上即视为非法企业,由各有关部门配合予以关闭、取缔。

  根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三批(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工作

  从2004年10月起,省安监局即开始进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在2004年10月31前,原由各级公安部门分别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即为失效。经营企业可依原有的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新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省、市、县安监部门分别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三)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凡在2004年1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已经过省、市、县各级公安部门安全培训并颁发《山西省烟花爆竹厂长经理培训结业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培训。可持此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省安监局统一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即由省安监局颁发全国统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凡未参加过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领取相关资格证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由各市安监局组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领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四)关于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工作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原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均已改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此项衔接工作依本条第一款的意见执行。

  (五)关于资料移交的问题

  2004年10月31日前,省公安厅将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省安监局,从11月1日开始,按照本文件所定的新的职能各行其职,开展工作。

  三、县、乡(镇)两级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从严查处、取缔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非法生产、经营厂点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及时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彻底消除隐患;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完善执法监督管理程序,严格监督管理与侦查办案工作,对安监部门移送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迅速查办;要继续加强侦办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工作,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要积极支持、配合安监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和查处工作,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的要依法从严打击,确保安监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烟花爆竹行业规划,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省烟花爆竹企业的合理布局,优胜劣汰,向工厂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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