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并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及区位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以便江饮用水取水口为基点,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两岸各500米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1.5km2。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综合整治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延上游1500米,两岸各500米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1.5km2。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综合整治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
3)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防护措施便江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的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便江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单位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4)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措施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现有的污染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治理,削减污水排放量,做到达标排放。②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③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④因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⑤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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