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承办督办制度。对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反映出的问题,县监察投诉中心将采取自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认真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点反映出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将按照《桓台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因被反映问题而打击、报复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严肃处理。
四、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监测内容
(一)违反规定擅自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或检查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基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或借登记、年检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四)借培训、辅导、办班、评比之机,为本部门谋取利益的;
(五)强制投资者和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费用,或通过中介组织向投资者和企业收取费用的;
(六)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
(七)无行政处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强行向投资者和企业拉广告,或以资助、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摊派钱物的;
(九)利用职权强迫投资者和企业订购本部门自办刊物、音像制品或购买其它商品的;
(十)违反规定要求投资者和企业报销各种费用,或以少付款形式侵占企业利益的;
(十一)以招商引资或考察为名,要求投资者和企业出资陪同旅游观光的;
(十二)利用职权向投资者和企业“吃、拿、卡、要、报”的;
(十三)故意刁难投资者和企业,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的;
(十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办结的;
(十五)不执行我县2009年继续暂停对工业企业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
(十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五、做好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设立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是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做好投诉受理和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配合企业监测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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