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1月)
为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
(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三)将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部分,由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四)重点优抚对象
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凭证可享受以下医疗优惠政策: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3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五)原给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的每人每年15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改为门诊补助,使用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门诊补助。
(六)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在救助范围内。1、大病救助的方式及标准。(1)农村优抚对象的救助。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执行。(2)城市优抚对象的救助。城市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800元的(属于低保对象的,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元),超过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3)对个别特殊情况,如:①二级以上高血压;②类风湿;③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④糖尿病;⑤失代偿期肝硬化;⑥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等需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明显的重点优抚对象,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医疗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2、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西宁市所辖三县、海东地区各县以县为单位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开展医疗救助。西宁市所辖四区、各自治州由西宁市和各州建立基金,开展医疗救助。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优抚对象人数,资金筹措及支付能力,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细则,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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