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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
www.110.com 2010-08-04 14:44

  新乡市环保局行政审批项目

  (项目名称)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行政审批大厅环保窗口。

  ①、公示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②、解释、说明、允许更正责任。(1)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存在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审查受理责任。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办理前置条件:

  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其污染物通过其他设施治理可以达到排放标准的,才能关闭、闲置、拆除。

  4、办理程序:

  受理→核准(调查核实)→公示→决定→送达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不收费

  6、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大厅。

  8、格式文本:

  新乡市环保局行政审批项目

  (项目名称)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行政审批大厅。

  ①、公示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②、解释、说明、允许更正责任。(1)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存在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审查受理责任。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办理前置条件:

  ①、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②、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③、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④、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⑤、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⑥、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4、办理程序: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不收费

  6、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7、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大厅

  8、格式文本

  新乡市环保局行政审批项目

  (项目名称)废物进口许可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列入附件一的任何废物,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才可进口。

  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所有废物,禁止进口。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行政审批大厅。

  3、办理前置条件:

  ①、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②、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4、办理程序:

  受理→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环保局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不收费

  6、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7、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大厅

  8、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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