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规定了各类锅炉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锅炉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采用甘蔗渣、锯未、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采用燃油、燃气发电的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油、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I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本标准中锅炉是以额定容量(产热量)确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It/h蒸发量。
3.2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DB11/139-2002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 .3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入炉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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