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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www.110.com 2010-08-02 16:06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代替DB11/109-199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HJB1-1999《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HJB4-2000《北京市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109-1998、DHJB1-1999、DHJB4-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锅炉排放污染物环境因素的选择上,除重点对大气污染物控制外,增加了对废水和噪声污染的控制;

  ——对锅炉采用燃料和产热量分类,与国外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接轨;

  ——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划分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发布了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锅炉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取消了锅炉初始排放浓度限值等相关联的规定;删改了不易于操作的计算公式和相关参数;

  ——调整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的过量空气系数,对14MW及以上锅炉增加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规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明珍、闰静、葛大陆、朱晨、姚生临、彭应登、钱秋星。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引 言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北京市的环境质量,特别是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规定了各类锅炉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锅炉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采用燃油、燃气发电的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油、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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