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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www.110.com 2010-08-02 16:06

  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区域。

  4 要求

  4.1 时间段划分

  4.1.1 在用锅炉执行时间段

  本标准中已批准的在用锅炉按两个时间段,执行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Ⅰ时段: ≤45.5MW的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3年10月31日;

  >45.5MW的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

  第Ⅱ时段: ≤45.5MW的锅炉,自2003年11月1日起;

  >45.5MW的锅炉,自2005年11月1日起。

  4.1.2 本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含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获得批准的在建尚未投产使用的锅炉)不划分时段。

  4.2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北京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4.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和无组织排放粉尘限值见表1。

  4.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房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按《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冲灰、冲渣水必须回用。

  4.5 噪声污染控制限值

  锅炉房噪声控制限值按GB12348执行。

  4.6 烟囱最低高度规定

  4.6.1 新建锅炉烟囱按GB50041执行。

  表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适用区域燃煤锅炉a燃轻柴油、煤油锅炉b燃气锅炉

  <14MW14MW~45.5MW>45.5MW

  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全部时段全部时段

  烟 尘

  (mg/m3)在用

  锅炉A区100禁排1005050303010

  B区10050100505030

  新改扩

  锅 炉A区禁 排

  B区505030

  二 氧化 硫(mg/m3)在用

  锅炉A区300 3001505001005020

  B区300150300150500100

  新改扩

  锅 炉A区禁 排

  B区150150100

  氮 氧

  化 物

  (mg/m3)在用

  锅炉A区300禁 排300300300250200200

  B区300300300300300250

  新改扩

  锅 炉A区禁 排

  B区300300300

  烟气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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