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区域。
4 要求
4.1 时间段划分
4.1.1 在用锅炉执行时间段
本标准中已批准的在用锅炉按两个时间段,执行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Ⅰ时段: ≤45.5MW的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3年10月31日;
>45.5MW的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
第Ⅱ时段: ≤45.5MW的锅炉,自2003年11月1日起;
>45.5MW的锅炉,自2005年11月1日起。
4.1.2 本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含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获得批准的在建尚未投产使用的锅炉)不划分时段。
4.2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北京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4.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和无组织排放粉尘限值见表1。
4.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房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按《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冲灰、冲渣水必须回用。
4.5 噪声污染控制限值
锅炉房噪声控制限值按GB12348执行。
4.6 烟囱最低高度规定
4.6.1 新建锅炉烟囱按GB50041执行。
表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适用区域燃煤锅炉a燃轻柴油、煤油锅炉b燃气锅炉
<14MW14MW~45.5MW>45.5MW
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全部时段全部时段
烟 尘
(mg/m3)在用
锅炉A区100禁排1005050303010
B区10050100505030
新改扩
锅 炉A区禁 排
B区505030
二 氧化 硫(mg/m3)在用
锅炉A区300 3001505001005020
B区300150300150500100
新改扩
锅 炉A区禁 排
B区150150100
氮 氧
化 物
(mg/m3)在用
锅炉A区300禁 排300300300250200200
B区300300300300300250
新改扩
锅 炉A区禁 排
B区300300300
烟气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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