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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始于何时?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两人同居7年后方才登记结婚,而婚后不久,丈夫因病亡故,由此牵扯出了问题。妻子认为应始于同居之时,故提出自此之后的财产均应按对待予以继承。然而,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认为继承应自婚姻登记开始,并依此对遗产进行了分配。

  2005年8月,刘某因病亡故,遗有其名下的商品房两套:一套房屋于2001年购买。刘某亡故后,这套房屋由刘某的现任妻子邱某居住。另一套房屋于2002年购买,由刘某的父母居住。

  刘某亡故后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刘某的父母及儿子作为原告将邱某告上法庭,要求对上述两套房屋、刘某的婚前存款、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其他家庭财产等依法分割。作为被告的邱某却辩称,她于1998年始就与被继承人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与刘某补办登记。对此,周围的邻居和朋友都能作证。所以,她与刘某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始于1998年,而自1998年开始,她与刘某名下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刘某名下的两套房屋在继承前应先析产分出1/2给她,另1/2由三原告和她再进行分割继承,同时几人一并承担相关债务。

  庭审中,被告邱某向法庭提供了若干证人,证明她与被继承人自1998年开始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

  在审理这起继承纠纷当中,法院核实了被继承人刘某及被告邱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借款还款等情况。经原告申请,法院还对刘某名下的两处房屋予以评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原被告作为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遗产。因被告与被继承人于2005年方才登记结婚,按照《》的相关规定,被告的继承应自其与被继承人婚姻登记开始,涉及婚姻登记之前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由原被告平均分配。被继承人遗有两套房屋,现由原被告分别居住,考虑到实际情况,故将两套房屋分别判由原被告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婚前个人存款共计3.8万余元由三原告和被告各自继承9700余元;被继承人名下婚后共同存款共计41万余元,由三原告各继承5万余元,余款由被告继承;同时法院还对债务及丧葬费等费用进行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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