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动态 >
法官:子女姓氏不得单方更改
www.110.com 2010-10-10 14:10

  记者从本市多家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除外,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也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倪女士与赵先生自愿离婚,但在女儿的问题上发生争执。倪女士认为,自己的经济能力比赵先生好,坚持要抚养女儿,还提出要改掉女儿的姓;赵先生尽管没有工作,但也坚持要抚养女儿。杨浦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女儿由倪女士抚养,但姓名不改。

  一些父母离婚后擅自更改孩子姓名,也引发不少矛盾。去年8月,黄先生和张女士离婚,法院判决儿子小勇随张女士共同生活,黄先生每两星期探望儿子一次。但离婚后,张女士总是设置种种障碍,不让黄先生看望儿子。去年12月,张女士擅自到公安机关改了儿子的姓。为此,黄先生愤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儿子的姓名变更登记。近日,徐汇区法院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请。

  长期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规 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姓名的确定基于父母的合意。无论夫妻是否离婚,只要双方健在,除非权因法定事由被法院宣告取消,任何一方不得擅改子女的姓名。

  法官表示,在中,无论谁对谁错,孩子总会受到伤害。如一方要求变更孩子姓氏,应从有利于孩子今后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双方协商一致,不要意气用事擅改孩子姓氏,以免对孩子心理造成不良影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