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动态 >
新婚姻法与离婚妇女的财产权——“胡海英离婚(4)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法官认为,法院对这一离婚案的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该判决并没有剥夺胡海英任何权利,更不是所谓的“净身出户”,胡海英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另案诉讼劈分财产。在劈分财产案件中可以让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参加诉讼。法院会对各方利益充分考虑,依法做出判决。

  三、从法律视角分析胡海英离婚案

  我认为本案关于财产部分争执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火锅店及由此派生出的其他财产包括公司股权、房产、车辆等,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被告擅自改变财产所有权,是认定为《婚姻法》47条规定的财产转移还是认定案外人主张权利另行诉讼?我的研究结论是:

  (一)无论财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胡海英都不应该两手空空。

  宏鸣火锅的两个店都是李钟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经营积累投资兴办的私营独资企业;宏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由李钟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经营积累投资占60%股权的私营企业。从宏鸣火锅店的工商登记看,最初的投资人登记为李钟鸣,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的代理人认为宏鸣火锅店的前身是“宏鸣小吃”,是李母金顺涛出资,只是工商登记为李钟鸣,在本案中,工商执照、工商档案作为由国家行政机关制作的文书,无疑是一种原始的、直接的、具有公文性质的证据,它对相关事实的证明是充分的、具有权威性的。企业所有权应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李母的出资假设是真实的,也只能视为母子之间的赠与行为。

  另外,假设“宏鸣火锅店”是李钟鸣的婚前财产,那么,在李、胡结婚后,夫妻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个人婚前财产资本增值部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的婚后共同所得。这一点从“宏鸣火锅复华店”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再退一步讲,即使李钟鸣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精神:“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胡海英也不应该是两手空空的结局。

  (二)李钟鸣的行为是明显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新《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一法条中的“离婚时”究竟应怎样理解,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我认为应当是包括离婚起诉的时候或者有离婚意向的时候,尽管李钟鸣是在起诉离婚之前转移了所有权,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那时夫妻感情已经恶化,否则不会有哪个丈夫因为妻子拿了自家的钱出走而报案将妻子抓回投进拘留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