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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不能逼人离婚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20余对老人为领低保离婚。家住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四建的王凤芹昨日反映,近两年来,他们家属院里有20多位老太太陆续与风雨相伴三四十年的老伴离了婚,一些老人的儿女至今仍不知道父母们早已在法律上“分手”。记者调查发现,这些老人们离婚大多是为了领取每月100多元钱的低保费。(12月23日《新京报》)

    亲情伦理是和谐社会的第一纽带,但是为了一百多元的低保费,老人们不得不以离婚为手段进行争取,确实让人感慨不已。

    对于家庭的作用,我们的制度向来很重视,譬如强调家人间的抚养、扶养、教育等诸方面的作用。但是这样的观点还仅仅将家庭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工具,强调了家庭在带有社会公益问题上的义务。诚然,在道德问题上应该是义务本位,但是在法律问题上我们却必须强调权利本位,政府在要求家庭实现某项社会功能之前,首先应该让家庭拥有一定的权利,让人们因为家庭而幸福。

    可是现实却有许多的不如意,比如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因为个人在家庭内部承担了义务而相应的减免;而在享受权利方面,我们的家庭却给我们带来了种种不便,如夫妻两人在一个单位只能享受一种福利,再如拆迁等按户计算,十口之家与一口之家享受同样的标准。这样的政策,清楚地将家庭作为个人实现幸福的障碍,从而使得人们为了得到更大的幸福只能走出家庭这个“围城”。

    我们努力建设一个道德的社会,希望每个人都拥有完整的道德,爱自己的妻女,呵护自己的家庭,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需要我们政府为实现这样的道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平台,激励人们更多地留在家庭内部寻找幸福,而不是走出家庭寻找幸福:法律,政策应该赋予家庭更多的权利。

    道德社会需要道德的政策去呵护。在这一点上,政府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应该为和谐家庭多做实事。只有这样,建设全社会的和谐才是可期待的。

新闻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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