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最近报道了这样一个新闻:
张老汉妻子早逝,现有成年的一子,一女。儿子来福嗜赌,赌输了钱,就向张老汉讨要,张老汉不给,就偷。为此张老汉和来福多次发生争吵,来福几次扬言要杀死其父。一次酒后,来福连砍其父数刀,经抢救张老汉幸免于死,其子来福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刑满释放后,来福仍无悔改表现。可怜天下父母心,重男轻女病重的张老汉临终前,考虑其子来福无职业,生活困难,还是立把自己存有的10万元钱,给了来福8万元。对此张老汉的女儿宝芹有意见,她向法院起诉主张父亲的遗嘱无效,其哥来福的丧失,遗产由她全部继承。”
很多人会想——既然是因为身份关系得到的权利,也就是囊中物了,可是拥有继承权的人也有可能丧失继承权。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指出我国规定了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具体事由如下: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来福杀害其父,不思悔改,根据其上述行为,应认定为继承权绝对丧失。绝对丧失又称终局丧失,即指:继承权人因《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而继承权永久地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宽容,也无挽回的可能。继承权永久丧失的法律效力在于权利的丧失不可逆转,即或被继承人宽恕也不能改变这种效力。据此,张某女儿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文章
-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 ·篡改遗嘱 丧失继承权
- ·继承权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 ·继承权是否会丧失的法律问题
- ·哪些行为将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 ·公民的继承权会丧失吗?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
-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 ·虐待情况发生时,是否肯定丧失继承权?
- ·哪个机关有权确认丧失继承权?
- ·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 ·具备哪些法定情况下,继承权丧失
-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可代位继承遗产吗
- ·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继承权丧失问题
- ·重婚行为应否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 ·哪些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 ·继承权的丧失
- ·为了多分得遗产伪造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
- ·继承人篡改遗嘱未必丧失继承权
- ·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孙子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