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2005年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乔某。2006年初,乔某提出想和王某结婚买房。于是王某瞒着妻子吴某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自己的存折上提取35万元打到乔某的个人存折上。乔某在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后,以双方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王某提出分手。王某多次索要购房款,乔某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此时王某的妻子吴某发现了自家存折上的10万元和公司账上的25万元都不翼而飞。在妻子的追问下,王某只得向妻子坦白了真相。吴某提出要和丈夫离婚。2006年底,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要求将乔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
分析:
吴某的打算在法律上并不可行。因为乔某名下的房产在乔某不认可归王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为王、吴俩人的来进行分割的。因此,吴某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二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是不会解决乔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的。吴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王某为乔某出资的35万元的购房款,然后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吴某应当先和丈夫王某配合,取得王某为乔某出资的相应证据。然后,吴、王二人作为共同原告将乔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乔某返还35万元购房款。这样是可以追回乔某拒不退还的35万元款项的。
律师提醒:
由于房产证登记在乔某的名下,如果想确认房产归王某所有,难度非常大。但是由于王某掌握其提供给乔某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虽然诉讼中乔某会提出该款项属于王某赠与的主张,但由于王某出资的35万元属于王、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在没和妻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乔某,而乔某接受房款时打着结婚的由头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属于欺诈行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王某的赠与应属无效。故法院一般会判决乔某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王某夫妇。
- 上一篇: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 下一篇:锡城“70后”夫妻成离婚“主力军”
相关文章
- ·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 ·丈夫让情人充妻子办手续 妻子不知情“被离婚”
- ·离婚七年后 再主张分割前妻房产未获法院支持
- ·男子离婚不成杀死婚外情情人被判死缓
- ·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提起诉
- ·夫妻一方欠对方的钱,离婚时能否写进离婚协议
- ·离婚时患精神病分割财产协议无效
- ·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慎重不能感情用事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
-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
- ·本案“夫妻和好协议”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
- ·夫要妻履行离婚协议,妻要夫分割隐瞒财产
- ·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反悔可诉讼?
- ·如何处理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
- ·涉外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 ·涉外离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 ·涉外婚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
- ·房产分割应按离婚协议办理
- ·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反悔如何处理